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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不当致人伤残医院被判赔偿损失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周永发、程三国报道:手术虽然成功,但由于术后并发症,导致少年四肢瘫痪。日前,曾都区法院判决,由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和缺陷,应赔偿少年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9万余元。2005年9月,在武汉读书的随州人陈某因双下肢乏力,活动受限,到武汉市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水平髓外硬膜下占位性病变”。随后陈某入院治疗,当月就进行了脂肪肿瘤切除术。但是术后,陈某出现四肢功能性障碍、大小便障碍,进行多次康复治疗后始终不见好转。去年7月,陈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终身需一级护理。陈某遂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而医院却认为,陈某四肢瘫痪属于术后并发症,与医院诊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曾都区法院认为,该医院诊疗行为与陈某术后出现的四肢瘫痪行为虽然无直接关系,但是医院医疗行为却存在不足和缺陷:术前没有制定并发症的预防应对措施,且在术后长达13小时内未对陈某进行诊断,以至引发瘫痪并发症的临床症状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治疗,所以医院应当就其医疗过错行为对陈某截瘫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该医院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7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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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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