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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实施建筑节能推进“四个随州”建设
作者:水、电费开支等

  随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委属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07]210号)精神,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实行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对拒不执行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现象,要依法查处,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材革新与推广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验收规范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参建责任主体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的维护结构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实现建筑节能50%的标准。城区新建建筑继续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2008年广水市城区内新建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2010年全市新建建筑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标率达到20%以上,其中公共建筑的达标率达到30%以上。
    1、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2、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执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选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计算参数和节能效果必须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设计参数。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5、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质量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变更,应监督建设单位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等不合格情况及时反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相关材料的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要求。
    三、依法监管,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墙体材料革新管理等单位要依法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将建筑节能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参建单位的考核范围,确保建筑节能标准贯彻实施。
    (二)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在建筑物主体完工、竣工验收阶段对其外墙、门窗、屋面等外围护结构进行单项检查,对不执行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改正。同时,应加强对节能建筑检测、评估、认定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使其符合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节能效果。
    (三)对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或不符合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凡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单位,不得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评奖活动。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五)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和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禁实”、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应用、建筑节能中的调控引导作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对任何建设项目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按相关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规范管理,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推广制度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管理,决定对全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登记推广管理,由随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登记推广管理的日常工作,审查相关资料,填发有关证件。
    实行登记推广管理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目录中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对不符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推广手续。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供应单位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复印件要由原单位盖章,并附原件,原件审阅完毕后退回):
    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及单位概况;
    2、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加盟协议书;
    3、产品执行标准,规范及配套应用技术文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产品鉴定证书;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从省建设厅公布的推广应用管理目录中选用;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管中,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产品的监督工作。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会同质量检测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建立监督抽查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节能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2007年11月23日
  
  
  
  实施建筑节能建设“两型”社会
    实施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具有重大的意义。自1973年第一次世界能源危机以来,各国专家对各个用能领域可能产生的节能潜力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建筑用能是具有节能潜力最大的用能领域。建筑能耗包括建筑建造能耗和建筑运行能耗。建筑建造能耗属一次性的生产能耗,含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能耗、建筑施工和安装能耗;建筑运行能耗属多年长期消耗的能源,含建筑采暖、空调、照明、热水供应等能耗。建筑运行能耗比建筑建造能耗大得多。我国建筑能耗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主要指建筑运行能耗,但由于新建建筑规模很大,因此同时也要求节约建筑建造能耗,据建设部公布,建筑运行能耗占全社会商品能耗的27.5%,如果加上建筑建造能耗,占全社会商品能耗的三分之一以上。随着我市中等城市推进速度加快,城区建筑面积不断增加,人们对建筑物舒适性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以及采暖与空调的区域不断扩大,我市今后建筑能耗持续增长将是不可避免的事实。
    据统计我市城区新建建筑面积近三年每年持续保持60万平方米左右。如果不采取节能措施,新增建筑的年建筑能耗将达到32.4万吨标准煤,由于我市能源匮乏将无法承担如此大的能源负担。如果实施有效的节能措施,年建筑能耗按节能50%测算,可节约16.2万吨标准煤,将大大减慢建筑能耗的增长速度,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实施建筑节能,不仅有利于节约能源,还有利于改善环境 (据建设部节能部门预测,到2020年全国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7.16亿吨),提升建筑使用功能,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选,带动建设、建材等领域产业化发展。
    实施建设节能,当前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严格履行建筑节能管理职能。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随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是负责随州市行政区内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全市的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负有监督责任。履行部、省政府令赋予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受随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7号)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中的散装水泥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实行管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实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机制,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确保建筑节能质量。建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长效制度,进一步强化检查的操作 性和针对性,对检查中违规行为处罚的措施要严格,确保新建建筑达到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三是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建筑建造过程中的能耗。要按照国家的要求,限时限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同时在施工全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实现节地、节能、节 材、节水和环保的目标。四是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建筑节能技术支撑。有重点地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热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限制或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五是积极探索建筑节能制度创新。研究建立能耗和建筑节能关键产品测评、标识制度,严格实行新型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的登记推广工作,从而通过市场机制来培育更多更好的节能建筑和节能技术、产品,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不断探索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实施建筑节能,我们将大有可为。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全面推广落实,我们将走出一条新的道路,即在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大幅度降低建筑能耗水平,减慢建筑能耗的增长速度,实现随州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大力推行墙体材料革新,在建设领域实施建筑节能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是建设四个随州的基础。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随州放在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充分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随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随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致全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民的一封信
    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材,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实施建筑节能是当前节能减排、降低建筑耗能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对建筑节能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 [2005]3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等文件,我省也先后下发了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1998年7月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等一系列法令法规和规章。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吹响了建筑节能的冲锋号,推动了全社会在建筑节能、墙材革新、发展散装水泥等方面的快速发展。随州市建设委员会对建筑节能工作非常重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也下发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随建[2006]48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随建[2006]69号)、《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砖的通知》(随建 [2007]76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随建 [2007)106号)等重要文件。在全市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我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2006年6月1日起随州市城区成功实现“禁实”(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目标,城区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100%,成功进入全省第二批“禁实”验收达标城市行列。
    2006年10月随州市在城区成功实现“禁现”(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目标,对新建项目混凝土施工部位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还城区人民一片清洁、环保的居住、工作环境。
    2007年6月14日起,城区所有新建工程施工进度在三层以下的在建工程,全部实施建筑节能,现在城区新开工工程正按设计审查合格的图纸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推进。
    随州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散装水泥的工作效果非常明显,每年可节约耕地200亩,消化工业废渣20万吨,实现了资源节约的阶段性目标。对我市的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建筑耗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协助,得益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广大市民的全力配合,在此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随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
    随州市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地区,人均耕地已接近联合国制订的人均耕地0.8亩警戒线,人类生存环境面临严重的挑战,现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随州市在巩固“禁实”、“禁现”成果的同时已将工作重心转向实施建筑节能的阶段,在此恳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全体市民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选用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目录中推荐和经随州墙革办登记推广的产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随州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刚刚起步,任重道远,希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广大市民进一步支持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倡导购节能房、住节能屋、用节能产品的良好风尚。
    节能建筑是走资源循环型经济、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最大载体,通过建筑节能的实施必定会对我市建设“两型”社会做出巨大贡献。
  2007年12月8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
  出台建筑节能文件
    ●2005年6月6日颁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
    ●2005年11月10日颁发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正式实施
    ●2006年10月1日实施 《武汉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出台。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2007年10月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2007年10月1日出台实施的河北邯郸市《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2007年11月1日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节能知识
  ■我省建筑节能的目标
    我省建筑节能目标:第一,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其中,地级以上城市、直管市城区2006年100%实施建筑节能;县级市及县城城区2008年100%实施建筑节能;2010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100%实施建筑节能。第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其中,地级以上城市、直管市城区2006年100%“禁实”;县级市及县城城区2008年100%“禁实”;2010年全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面积达到新建建筑面积的90%以上。第三,逐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到2010年,特大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25%,中等城市15%,小城市10%。
  ■我省建筑节能的依据
    省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章;国家行业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湖北省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2005)等标准规范。
  ■什么是节能50%建筑?
    节能50%建筑是指在当地1980-1981年建筑(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通用设计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能50%。即与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相比,节能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等能耗应节省50%。
  ■节能型住宅大致是个什么样?
    谁都知道,夏天如将冰棍裹在棉被里就不容易化掉,节能型住宅的道理与此相近。简而言之,一是给楼房“裹上一层棉被”,外墙加上带隔绝层的保温隔热层,房顶和地下也都“裹”上;二是换成中间带空气隔离层的高性能玻璃与密闭窗框,让窗户这一主要的进热与散热的地方尽可能保温隔热;三是在窗外加装遮阳设施,夏天挡住阳光,减少热能的“侵入”;四是采用节电型自然送新风系统,随时将室外新鲜空气送进屋内,尽量减少开窗机会,节约室内能量。但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仅是外墙或窗户做得好,别的设施跟不上,依然达不到冬暖夏凉的效果。
  ■建造节能住宅要多花钱吗?
    一般来说,节能建筑的造价比没有采取节能措施的同类建筑的造价,增加5-10%以内。但该增加部分,会在6-8年内通过降低运行费用(水、电费开支等)收回投资。按建筑使用年限50年计,可以大大节约该建筑的使用和维修费用。节能建筑、一次投入、终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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