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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借债分手之后两人同还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敖开明、程三国报道:两人同居期间,做生意时向女方亲戚借债5万元,由男方打下借条。但后来两人因关系不合而分手,债务该谁来偿还?日前,曾都区法院判决,同居期间借债和利息也属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2004年春节期间,徐某在走亲戚时遇见外甥女张某及其同居男友程某,闲谈中,程某称正投资做生意,资金有困难,于是开口向徐某借钱。当年2月和5月,徐某分两次借给两人5万元,都由程某出具收条。同年底,张某和程某投资亏损,只返还徐某1万元。后徐某多次向两人索要剩余4万元借款未果,于是将两人都告上法院。
    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和程某已经分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例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张某和程某在同居期间欠徐某的借款和利息属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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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7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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