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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大桥坍塌事故责任人受严处
湖南省交通厅长行政记过 24人移送司法机关
作者:张建高
  新华社12月25日电 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组成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讨论通过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关部门已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省交通厅、湘西自治州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州公路局和省路桥集团公司,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的32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
    其中:湖南省交通厅厅长欧阳斌行政记过,原厅长李安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副厅长、党组成员詹新华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厅党组成员、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李德旗撤销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湘西自治州副州长、州安委会主任秦湘赛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湖南省路桥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陈志兵撤销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总经理刘晓东撤销行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方联名党内严重警告。另外,湘西自治州原州长、州委原副书记杜崇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湖南省纪委立案,将连同此案一并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了经济等其他方面的严厉处罚。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湖南省正按照国务院要求深入开展调查,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法纪严肃性不容挑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迅速组织针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检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长期拖延,甚至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一些触犯党纪国法的责任人得不到应有追究,逍遥法外,不仅削弱了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加剧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而且损害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备受瞩目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东风煤矿特大矿难造成171名矿工丧生、48人受伤,早就被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审理却被当地有关部门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长期拖延,若非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前往黑龙江督察工作时再次追问,很难说会被拖成什么样。
    这起典型案例让人们看到,一些地方以种种理由和解释搪塞公众舆论,不仅不值一驳,而且是对党纪国法的公然挑衅。以往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的经验表明,不少重特大事故的背后,都有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这才是问题的要害。
    党纪国法,代表的是全党、全民的意志,一经颁布实施,必须坚决执行。七台河“11·27”矿难责任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22日分别被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3年6个月至6年有期徒刑,再次说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不断的情况下检查事故责任追究情况,不但应当关注案件本身的进展,而且应当高度重视案件进展缓慢的具体原因,把追究事故责任与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对那些蔑视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坚决予以打击。
  新华社记者 张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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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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