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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发 [2007)13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区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专店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25件,专柜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10件,各配送站仓库不得违规超量储存、超限量送货,严禁零售网点超量储存。
    五、零售网点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并具备一定的安全销售和管理知识。同时要配齐1—2个干粉灭火器、一箱沙、一桶水等消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语。
    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网点,应当向本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生产、贩运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拉炮、砸炮、擦炮、冲天炮、鱼雷等违禁品种;严禁走街串巷、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自行进行烟花爆竹成品或半成品加工销售。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开业庆典等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必须报公安机关批准,由专业燃放队组织安全燃放。
    八、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社等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得抗拒和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的正常执法检查。
    十、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欢迎大家积极监督,举报重奖,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曾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246232
    曾都区公安分局治安科:3063029
    曾都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3242315
    昼夜电话:13872882556
    各派出所:110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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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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