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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解读“艳照案”
作者:新华
“艳照不属淫秽照片,法律不予追究”、“网上传照给认识的人就不算犯法”……种种迹象显示,艳照案的影响可能逐步扩大,而相关法律在面对 “如何有效制约有争议的网络传播行为”问题时,也存在不少“灰色地带”。日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的法律界人士。 中国大陆:缺乏认定淫秽物品机构 上海本地律师杨永涛表示,在中国大陆,网上散播淫秽信息(含他人淫秽信息)都将承担责任,而且是刑事责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和香港法律类似,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刑事责任。同时,我国目前也还没有认定淫秽物品的机构。 中国台湾:缺乏认定细则 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擅自妨害风化地传播猥亵影像等,最高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何认定,以及怎样的传播方式构成刑罪,相关人士也没有办法给出确切说法。 (新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