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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买赃车触犯法律惹官司
本报讯 通讯员刘媛媛报道:贪图便宜,曹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购买,因此触犯法律被处罚。近日,由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罚金五千元。 经查,2014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载其侄子到随县万和镇去,在路上曹某某见一男子站在一辆崭新的铃木牌子好想型两轮摩托车旁,该男子便询问曹某某是否需要摩托车,曹某某停车上前查看时,发现该车前面的钥匙孔有被撬的痕迹,且没有车钥匙。曹某某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以2900的价格购得该车。随后曹某某驾驶购买的赃车到万和镇青苔街上欲给摩托车换锁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并将涉案摩托车及时返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摩托车的价值为6732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在此也要提醒广大群众,购买摩托车一定不能贪图便宜购买赃车,而要到正规的销售门店去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