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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市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湖北)”(http://xyjg.egs.gov.cn/),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填报。 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在公示信息过程中有任何困难和疑问,可向其登记机关进行。 电话咨询: 随州市工商局:3260355 随县工商局:3338328 广水市工商局:6260700 曾都区工商局:3225212 高新区工商分局:3237315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