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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将代征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相关税款
  本报讯 通讯员耿现超、方华斌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通知规定:自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按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悉,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深化国地税合作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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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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