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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社会责任 共筑反洗钱防线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遏制和防范金融犯罪的需要。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反洗钱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调查、国际合作、反洗钱预防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反洗钱法》的哪些规定与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
  (一)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金融服务要出示有效证件。
  《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二条规定,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有关单位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时,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要求有关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反洗钱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时有权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反洗钱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作为中国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了解反洗钱知识,并积极对涉嫌洗钱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出借身份证件账户等为他人办理金融业务,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公民在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按照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职业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件过期,请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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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3 版: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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