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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九项安全隐患令人忧

  本报讯 记者火玉、通讯员正风报道:近期,本报《作风聚焦》栏目以《安全生产,各方责任都履行到位了吗?》为题,曝光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市安监局专家对其中曝光的曾都区南郊办事处黄畈村大山坡采石厂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剖析。
  7月25日下午,市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工程”暗访组与市安监局执法人员一起,随机走访抽查了曾都区南郊办事处黄畈村大山坡采石厂。经市安监局专业人员排查,共发现9项安全隐患。
  问题一:安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不在现场仍在作业
  违反《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作业现场带班制度。
  问题二:矿区上方浮土未清理土层存在滑坡隐患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问题三:矿区边坡过陡易引起矿石滑落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问题四: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附件未定期维护校验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问题五:罐体锈蚀严重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问题六: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瓶混存存在燃烧爆炸隐患
  违反《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管理。
  问题七:电力设备未接地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问题八: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范操作没有佩戴安全带和面具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问题九:安全警示标识被遮挡无人管理无警示作用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九项安全隐患,项项令人担忧。这些问题,对企业来说,可能习以为常,只是“小事”,但万一出现安全事故,又有谁来“买单”?另外,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曾都区安监局等地方、部门又是怎么在监管的呢?
  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上述曝光的问题,表面看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有关,但最根本还是法制观念淡薄,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形同虚设;也折射出少数地方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缺失、工作作风不实。
  侥幸心理、麻痹思想、懈怠情绪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根源。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危机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案为鉴、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盯死、看牢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精准打击、定点清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切实扭转我市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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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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