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和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