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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