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雅淇、罗琴报道:近日,由曾都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宣判,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7年3月至4月,王某分别购买两辆大型挂车欲从事液氨运输业务。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家化工公司经理,两人口头约定雇佣王某为该公司从河南驻马店运输液氨至湖北。王某明知机动车逾期未年检,仍安排李某聘请司机范某和杨某运输液氨。
经查,2017年9月10日,因未找到买家,液氨装车后在河南驻马店一停车场逗留月余。10月15日,范某和杨某在李某的跟车指挥下,分别驾驶两辆挂车运输液氨25.42吨、25.88吨液氨从河南驻马店出发途径107国道到河南信阳市、转312国道到湖北省随州市淮河镇,之后又经随岳高速转至麻竹高速。10月16日,范某和杨某在麻竹高速被随州市交警察民警查获。经查,上述两辆车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许可证在此次运输之前就已失效和注销,且两辆车在实际运输中属于超载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