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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湖北龙兴林业有限公司等71户企业营业执照的送达公告

  湖北龙兴林业有限公司等71户企业(名单附后),未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申报2016、2017年度年报,连续两年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通过其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18年12月12日在本局门户网站、12月18日在《随州日报》发布《随州市工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并在本局信用监管分局大厅门前张贴该公告,督促上列71户企业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补报年报、申报纳税或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但至今上列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
  本局认为,上列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并于2019年5月31日在本局门户网站、6月1日在《随州日报》发布了《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并在本局信用监管分局大厅门前张贴该公告,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上列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6月17日以随市场处字【2019】02至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湖北龙兴林业有限公司等71户企业的营业执照。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将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列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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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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