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日报讯(通讯员秦旸)当下,贷款购车是十分普遍的购车方式,当车主不能按时还贷,抵押权人为便于实现抵押权委托“讨债公司”收回车辆,是比较多见的方式。但是,当车主不配合交车时,有的讨债人采用暴力手段收车,实则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随县人民检察院就依法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7年3月,宜昌居民罗某甲按揭购买一辆猎豹牌车辆,并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2018年5月前,罗某甲虽有逾期还款情况,但已还清前期车贷。2018年6月,租赁公司向罗某甲发送租赁车辆暂时性收回告知书,罗某甲未予理会,后银行自动从罗某甲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车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托办理该车收回事宜。6月26日,张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罗某乙等人根据GPS定位找到罗某甲车辆具体位置,在收回罗某甲车辆时与罗某甲发生激烈冲突,致罗某甲轻微伤,罗某甲随即报警。
随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某、刘某某、罗某乙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一审判处张某某、刘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罗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