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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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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财政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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