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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三)

  3.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阶层妇女的发展要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女性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性别偏见与歧视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方面。男女两性占有资源不平等、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在部分地区和某些社会生活领域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差距有加大的趋势,政府有责任在推行公共政策过程中给女性以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同时,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存在,女性群体内部也存在着分层现象,在贯彻基本国策过程中要考虑不同地区和阶层女性的发展要求;既不能因为较低阶层妇女的声音弱小、自主程度低,就无视她们的发展愿望,也不能因为女性整体的弱势地位而拒绝女性更高层次的发展要求。
  4.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是仅仅将女性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受惠者、被解放的对象和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更强调女性与男性同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伟大力量;重视挖掘妇女的人力资源,使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5.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仅是促进女性发展,也不是要以牺牲男性为代价来实现男女平等,更不是要女性取代男性成为权力的中心,而是强调女性与男性的相互合作支持,逐步改变不合理的性别关系和性别分工,共同营造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空间,实现男性与女性的共同解放与进步。
  6.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调整性别关系与人口、资源、环境等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政府对于男女平等、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新的诠释与定位。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进步,社会进步不等于妇女发展,不能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来代替妇女发展。必须通过法律、政策、教育、舆论等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解决妇女平等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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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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