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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办文(2007)82号、135号文件要求,在曾都区辖区内参与土地使用权、矿产(采矿权)拍卖活动,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矿产(采矿权)拍卖资质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其它机构委托无效)。 随州金土地产权交易事务有限公司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具备在市(州)范围内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采矿权)拍卖活动资格的交易拍卖机构。 其它社会拍卖机构(未在省国土资源厅入围、备案机构),今后不得在曾都区辖区内从事土地使用权、矿产(采矿权)拍卖活动。否则, 曾都区国土资源局将不予确认。 特此公告。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2007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