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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须付双倍工资
此规定于明年1月开始实施
作者:徐军国、
  本报讯 记者徐军国、通讯员王亚星、杨娟报道:以前,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起,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付双倍工资。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提供的数据表明,今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仅90%,督促补签劳动合同7020份,没签劳动合同的单位主要分布在建筑行业、个体私营企业、加工企业,改制企业中的“季节工”、“临时工”。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只能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处罚力度小,部分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违法;未在1个月内签订,但在1年之内签订的,须从用工之日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工满1年仍未签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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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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