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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书即将启用
专家解读六大亮点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谭存龙报道: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要施行,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将同步启用。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体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样化、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的新形势,因此在文本格式、条款、内容方面都有新的变化。同过去的文本相比,新文本有六大亮点。
    新增用人单位信息,维护劳动者知情权。新的文本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作为必备条款。这主要是针对目前有部分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投诉对象的窘境,既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保障,也改变了过去用人单位单方面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合同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同时,针对目前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与住所不一致、特殊情况下联系困难等情况,要求劳动者确定一名紧急联系人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以保证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及时维护。
    单条明确试用期内容,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新文本将试用期单独列条,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要求双方在约定试用期时,确定试用期限和劳动报酬。以前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把试用期变成“白用期”。突出试用期,是督促用人单位将试用期限约定在法律规定的上限之内,将劳动报酬约定在法律规定的底限之上,有效维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要求,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新文本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单章列出,要求明确工时制度、执行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制度、依法安排加班,主要是针对部分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不按规定对加班的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有关要求,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细化劳动报酬有关内容,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针对劳动者最为关注、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报酬问题,新文本除了要求明确工资计发形式、时间和月工资标准外,还新增了加班加点计发工资的基数,病假、事假扣除标准,避免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标准,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首次列入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针对过去用人单位通过约定劳动者违约责任,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的现象,新文本对双方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培训费用、服务期、赔偿标准和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地域、补偿标准、违约责任。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增加必备条款内容,强化用人单位法定义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由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全面落实的实际情况,新文本对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并做好职业病预防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通过强化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的意识,保证劳动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生命健康等权利得到落实。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同志指出,新劳动合同文本是一个示范性文本,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用工形式等,参考示范文本,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向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与工资指 导 科 咨 询 (联 系 电 话 :322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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