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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
元旦加班费仍按现行办法计算
作者:新华
  针对近日“从2008年元旦起加班工资的计算将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折算。”的传言,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28日解释,称国家尚未公布新的日工资折算数,计算元旦加班费仍按现行的20.92天折算。
    据了解,有关“元旦起加班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折算”的说法,是基于国家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改后,每月制度工作日发生了变化。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士指出,国家原先公布平均每月工作时间折算数时,只公布结果是20.92天,并没有公布计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上流传的按20.83天折算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规定,元旦是国定假日,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如果12月30日和31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为休息日,员工被要求加班,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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