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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困难群众 改善居住条件
——市房管局局长叶晓剑答记者问
作者:问
  本报记者 许享红 见习记者 陈琳 通讯员 熊素军
    2007年,国家和省里相继出台了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城市困难群众的住房实施保障,新年伊始,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局长叶晓剑。
    问:叶局长你好!请你谈一谈国家和省里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谢谢!
    答:去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此前,省政府下发了42号文件,提出了《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我市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住房保障就是 “政府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使买不起房子的人有房可住。
    问:目前我市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廉租住房”是政府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基本住房需要,向其提供住房租赁补贴或低廉租金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问: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各区、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对象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租金核减,是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标准计租,与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产权单位予以核减。
    问:什么样的家庭可享受 “廉租住房”待遇?
    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无房户、缺房户,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问:享受廉租住房待遇怎样提出申请?
    答: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及民政部门的审验意见、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提出申请到被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初审: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社区居委会及城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将报送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二)复审: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低保证》、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随州市房产管理局网》上予以公示。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遂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告知书》。否则不予登记。
    问:我市首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进展如何?
    答:根据计划,曾都区对城区4个办事处人均住房8㎡以下、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无房户和缺房户进行了反复核实,并在《随州日报》上公示。2007年12月21日已首批发放444户住房困难户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问:以实物配租方式提供保障的,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由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保障对象应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可采取租赁补贴方式实现保障。
    问:哪些情况下,可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民政部门终止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和用途的;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取消保障资格后3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有哪些?
    答:主要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资金等。
    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办发[2007]24号文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提出了具体标准,分别为50和60平方米左右。
    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如何?
    答: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有关规定,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示。
    问:什么条件的家庭可申购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答: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区(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低于市、区(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
    问:如何申购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答: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区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后有投诉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问: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办理权属登记?
    答: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 “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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