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往期报纸   
  文章搜索:
国务院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新华社1月13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新修订的 《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四是根据 《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为了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例如,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更多>>  随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时事新闻】

随州日报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7-2019 b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