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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无力维持生活孩子告生父索取抚养费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程三国、肖鹏报道:离婚后,母亲承担下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但打工的收入渐渐难以维持孩子们的生活及学习费用。而父亲却表示,之前曾给过6万元,不应再给钱。对此,曾都区法院认定,父亲还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2004年,袁某和丈夫龚某离婚,两个孩子由袁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2005年年底,龚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赔偿款17万余元后,给了袁某6万元。但是2006年底,袁某打工的收入渐渐难以维持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无奈之下,孩子们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案中袁某收入较低,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用,而龚某辩称曾给过袁某6万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这6万元是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因此,龚某应依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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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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