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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劳动者处于劳动合同法“保护伞”之外
他们应采取什么方式维权?
作者:陈媚娜
  2008年1月1日实行的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解除了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的很多后顾之忧,劳动者权益从此增添了一道保障。然而,有一部分劳动者却游离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伞”之外,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董明辉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推销员,他深知自己的工作性质,“其实我干保险推销员这行也已经有3年了,我也知道自己工作的性质,我和单位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你能做几个客户,公司就给你多少钱,一般客户都是我们自己去找,公司不过问”。对于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董明辉告诉记者:“我知道我们这行目前不受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是没有办法,我当然希望以后能够受其保护,这样在工作中一旦出现了什么问题也可以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受保护范围的限制,非法用工的员工、家庭雇佣的保姆、保险推销员和自由职业人等四类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法专家解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偿劳动,相互间构成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四类人员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和定义,因此,目前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专家也强调,这四类人虽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是这四类人员与打工的单位或家庭等构成的是经济关系,他们一旦与打工的单位和家庭等发生纠纷,一般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陈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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