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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12·5”矿难一审
3名负责人被判无期
  新华社2月25日电 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处罚金1.852亿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9#煤层,该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盲目组织自救,发生次生事故,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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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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