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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案件提起四次诉讼
受害方重复诉讼被驳回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苏功茂、程三国报道: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已经对受害者作出赔偿,但受害者却再次提起诉讼,认为部分赔偿仍未到位。日前,曾都区法院认定其重复起诉,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5年8月,出租车司机王某驾车行驶至舜井大道中段时,与停在路边的阿强(化名)所驾驶的摩托车(后载其女)相撞,造成阿强及其女儿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强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
    受理此案件后,曾都区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作出判决:王某给阿强造成的经济损失3.4万余元,由王某车辆所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宣判后,阿强及其女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王某赔付精神损失费以及部分一审和再审未支持的费用,但是却被驳回。
    为此,阿强再次诉至曾都区法院。此次受理后,曾都区法院认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已经按照二原告的请求项目、赔偿标准及数额作出判决并由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而阿强又将原初审、再审、二审不认定的赔偿项目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因此将其诉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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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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