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职务侵占
武晓丽一审被判二十年
作者:言语、
本报讯 记者言语、通讯员周鑫报道: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武晓丽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晓丽在分别担任国有二棉厂、金环公司、受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兴发织部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二棉厂国有资金人民币267.6万元,在破产时先作为应收账款申报评估予以隐瞒,后转移至动态破产织部,在自己控股的大地公司收购二棉厂织部资产时变通转移至大地公司占有,非法侵吞该笔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武晓丽利用担任大地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本公司财产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 告人武晓丽利用职务之便,非 法收受他人现金1万元,其行 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 武晓丽在纪委“双规”期间主动 交代受贿犯罪事实,故予以免除处罚。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据悉,被告人已提起上诉,该案将由省高院作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