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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做依法治国的表率
  潇纬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措施、新要求。领导干部作为党和政府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贯彻者,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走前头、带好头、作表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带头学习法律,做法治精神的传播者
    学法是懂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是增强法律意识的首要条件。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推进和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也直接关系到各级领导干部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转变。带头学习法律,一是要引领示范学。“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建设法治国家,也是一个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和法治意识广泛传播的过程。带头学法才能有效普法。领导干部要通过带头学习法律,引领带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营造浓郁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氛围。二是要联系实际学。学习法律不是喊在嘴上、贴在墙上,也不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而是要在认真学习法律原则、法律原理以及感悟法治理念、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基础上,熟练掌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程序,成为熟悉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做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三是要提升素质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改革进入 “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转型期”,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变被动学为主动学,通过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在线学习等多种学习方式,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身心,进而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
    二、带头敬畏法律,做法治信仰的追随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好“法律的臣仆”,才能真正做好“人民的公仆”。一名法律信仰缺失的领导干部是不可能在内心深处敬畏和服从法律的。不讲法治信仰,法治建设也只能成为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无论是苏格拉底之死所诠释出的对法律信仰的捍卫和敬畏,还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作出的“在法律的帝国里,法院就是首都,法官就是法律帝国里的王侯,我们则是帝国的臣民,都是法律规则忠实的追随者与信徒”的经典表述,都让我们从中领悟到法律信仰的力量和价值。当前,少数领导干部不信法律信权力,敬畏指示而不敬畏法律,敬重领导而不敬重法律,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在实际工作中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权乱法,推崇、信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官场哲学。“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上有所行,下必效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领导干部信法、用法,民众就会敬法、守法,领导干部信权不信法,民众也会信访不信法。然而,现实生活中“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依然存在。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敬畏法律,树立法治信仰,尊重法律权威,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使法治“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在内心上崇尚法治、行动上践行法治、原则上坚守法治,形成执政者重视法治、执法者依法行政、司法者公正司法、公民自觉守法的良好局面,在敬畏法律中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带头遵守法律,做法治实践的引领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将欲治人,必先治己”。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还存在着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的法律工具主义;还存在着“办事效率重要、程序无关紧要”,有法不依、弃法不用、置法不顾,靠土政策、土规定、土办法解
    决问题的法律虚无主义;还存在着“执法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以及“强势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法律选择主义;还存在着把法律装在手电筒里,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搞人治的法律区别主义;还存在着对法律规定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决定是否执行的法律实用主义。“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徒法不足以自行,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和骨干,在践行依法治国中负有主体责任,必须带好头,引好路,努力争当法治建设的忠实实践者、积极推进者、坚强捍卫者。要以法律明确权力的边界,以法律规范权力的行使,依循“权力来自法、行使依据法、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权力行使模式,把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基本底线,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四、带头依法办事,做法治思维的先行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求“高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理应具备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把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在情理与法理的平衡中、在利益与权益的博弈中、在治理与管理的较量中、在人治与法治的对抗中,“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工作方式还在蔓延;“没有法律好办事,有了法律难办事”、“没有法律有办法,有了法律没了办法”的排斥心理比较普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法治困境还没破解;“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改善;人情大于法律、潜规则大于法律的法治毒瘤还没根除。所以,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治思维,不断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一)要以法治思维“推动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不是想要怎么改就随便怎么改,一方面,任何层面、任何领域的改革,都应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在法治轨道中运行,确保改革正确推进、准确推进、有序推进、协调推进。另一方面,要以法治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即使是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也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要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实现以法治保障改革、以改革推进法治的良性互动。
    (二)要以法治思维“促动发展”。法治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唯GDP论英雄、唯GDP的考核方式下,一些领导干部在推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以发展大局为名,容易无视法治、漠视法治、轻视法治,乃至践踏法治,从而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等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则的情况。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绿色GDP、生态GDP、GEP等各种“类GDP指标”之外,积极探索引入法治GDP,以此来评价和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就需要我们以法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有效、宽松和稳定的法治环境,以法治方式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要以法治思维“撬动坚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日常工作事务中,“私下了断”、“集体表决”、“以功抵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花钱买平安”等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解决问题方式。在法治框架之外,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结果只能是弊病丛生、积弊日深。如何以“法律正义”取代“拳头正义”,需要领导干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利用法治为利益冲突和纠纷所提供的科学、缜密的制度安排和平定纠纷冲突的程序机制,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准”,以法治撬动“利益冲突坚冰”、“信访坚冰”、“法律失信”坚冰。(本文转载自《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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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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