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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及典型案例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行为,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
    一、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或者标价方式,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主要表现形式有:虚假明码标价、模糊明码标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优惠、以虚高定价为核心的讨价还价、低价标价高价结算、假冒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行为。
    案例:
    1、2011年5月,某市市民李先生在一家具城挑选家具时,销售人员极力推荐一款实木家具,并称产地是马来西亚,所用木材采自原始森林。家具送到家后,李先生却发现家具没有任何标识,并伴有刺鼻异味,因此要求退货。但销售商称产地忘记标注了,拒绝退货。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且标示内容真实明确,不得虚假标示。李先生购买的家具,销售人员称产地为马来西亚,而家具上并没有标识,说明销售人员宣称的产地不真实。其行为已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价格欺诈,按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2、2011年12月1日,某商场一款羽绒服贴出促销标签,“原价1280元,5折优惠,现价640元,数量有限”。但物价部门核查后发现,这款羽绒服实际原价居然只有580元。“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家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识无依据或无从比较。这几种虚夸标价用语严禁使用,否则就构成了价格欺诈。
    二、价格垄断: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案例: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内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因此,湖北省物价局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共2.4858亿元。
    三、价格串通:价格串通是指某一行业的部分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达成某种协议,用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案例:2014年8月2日,湖北省某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豆制品经营者突然集体涨价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该市豆制品经营户于8月2日集体串通,决定统一提高豆制品价格,并贴出公告称:“因今年以来黄豆价格持续上涨,经豆制品商会讨论通过,从2014年8月2日起,上调豆制品价格。”并决定提高香干子、豆腐等四种豆制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涨幅20%左右。该市物价局对“公告”落款单位某豆制品加工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该豆制品加工场警告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和纠正其价格串通、哄抬价格行为;2,责成相关经营户立即收回张贴的涨价“公告”,消除社会影响。
    四、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产品,迫使行业内的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案例:2012年5月9日和5月28日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两次向某市物价局举报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称:B公司自2006年11月起采取赠酒、瓶盖投奖、累积奖励等多种方式低价倾销,抢占某市啤酒市场,损害了举报人的经济利益,要求调查处理。经查,B公司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市场战略,即2007年至2010年为市场导入期,通过低价占领市场,2010年开始为市场成熟期,实现销量与利润双丰收。经计算,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雪花淡爽12度等品种啤酒的实际售价低于其进货成本。随着销量的增加,亏损额也不断增加,2006年销售2.8万KL,亏损976万元,2007年1月至5月销售1.9万KL,亏损730万元。因其价格便宜,该品牌啤酒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占据该市同类啤酒80%的市场份额。
    五、哄抬价格: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虚构、捏造、散布商品价格上涨或必将带来商品价格上涨的消息、信息、流言等,推动价格大幅度非理性上涨,由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2011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某市物价局对辖区内一超级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超市所销售的海水自然晶盐400克/包及加碘海精盐500克/包的零售价,均超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价格。市物价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该案件发生在2011年3月日本福岛地震后“盐荒”期间,当事人利用社会上 “碘盐能防辐射”的谣言,哄抬物价,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
    六、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买方实行不同的价格,从而使高价购买的买方受到了价格歧视。从外在的表现看,卖方可以确定与不同买方的交易价格,而买方没有能力对抗,如果买方有实力在价格上与卖方讨价还价,卖方也就不可能任意确定交易价格了。价格歧视往往发生在市场供求处于卖方市场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其实质就是经营者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弱化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强化不同买方之间的竞争,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案例:2014年9月,家住北京朝阳区的张大爷正在翻看一家旅行社的宣传单:从北京去海南三亚的五日游价格在3500~5000元不等,如果想住四星级以上的酒店,还要额外加价1000多元。精挑细选之后,张大爷选择了3580元的 “经典休闲五日游”套餐。然而旅行社在查看了张大爷的身份证后,却告诉他该团对游客年龄有限制,“18岁-55岁的游客是3580元,范围之外的需要另外加钱”。算下来,张大爷共需要支付5000多元。经调查核实,旅行社认为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的群体二次消费能力偏低,无法拿到更多的购物回扣。
    七、牟取暴利:暴利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获得的巨额利润。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差价率或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过,就属于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如果经营者不明码标价,就属于违法。
    案例:2015年8月20日,某市物价局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市巴山烤鱼餐厅销售的所有菜品和酒水,都没有以任何方式进行标价,全部是随口叫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明码标价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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