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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闯、孔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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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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