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我国的民事执行机关,必须承担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体责任。一方面,法院应当从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高度,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院还应当从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高度,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执行等执行乱问题。执行力度加大了,执行效率提高了,执行乱的问题解决了,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就会退缩,强制执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就会提高。可以说,强化执行法院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公正性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方面。
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不能仅仅依赖法院。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的、道德的手段,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比例。
总之,重视法院的作用但不只是单纯地依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根据民事执行的基本规律,通过完善国家和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包括执行威慑机制在内的长效机制的作用,是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在理念和思路上的重大突破。包括浙江在内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这一理念和思路是正确的,以此为基础的具体措施正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发挥明显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