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截止2017年6月30日下列单位纳税人欠税在200万元以上、个体纳税人欠税在40万元以上,并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请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时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缴事宜。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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