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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国家税务局、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第二季度欠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截止2017年6月30日下列单位纳税人欠税在200万元以上、个体纳税人欠税在40万元以上,并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请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时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缴事宜。
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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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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