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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20180820期 >> 第A2版:专题
运用大数据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扶贫政策精准落地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运用大数据对2017年度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涉及我市的共有16项。
  一、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标准
  采用“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以多维度核定的办法确定,不能简单地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为认定对象贫困或不贫困、退出和不退出的标准。要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基础,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在计算贫困人口收入账的同时,综合考虑农户产业发展、住房、因学、因病、因灾等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更加突出“一有两不愁三保障”的贫困程度衡量指标。
  1.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每户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业和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
  2.不愁吃。口粮不愁,主食细粮有保障,安全饮水有保障。
  3.不愁穿。每年有换季衣服,每天有换洗衣服。
  4.义务教育有保障。农户家庭中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都已经上学,落实生源地贷款,享受助学资金,能够如期完成学业,不出现辍学现象。
  5.基本医疗有保障。农户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或慢性病,能够实现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能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额度较大的能够得到医疗救助。
  6.住房安全有保障。农户的危房得到改造或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达到国家住房安全标准。
  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参考)。1.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2.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3.私营业主和股东的;4.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5.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住居的;6.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的(赠予的除外);7.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保险金基数高的;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8.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查实情形的。
  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程序。九步工作法:政策宣传→农户申请→信息比对→民主评议→两公示一公告→结对帮扶→采集录入信息→制定帮扶计划→建立贫困户档案

  二、村级扶贫项目
  根据湖北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6〕7号),对村级扶贫项目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按照“六个精准”的要求,优化专项扶贫项目设计,确保专项扶贫项目全部瞄准扶贫对象,让每一个扶贫对象都得到有效扶持。
  放管结合。按照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的要求,下放专项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到县(市、区)。省市两级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放权不放管理,确保专项扶贫项目规范运行。
  改革创新。凡是不符合我省出台的“1+N”政策规定(“1”是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N”是指若干支持政策)、不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不切合基层实际的措施办法都要进行改革创新。
  权责一致。强化县级在专项扶贫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主体地位。谁负责审批具体项目,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责,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二)组织实施
  1、锁定专项扶贫项目扶持对象。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在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组织实施的项目。专项扶贫项目必须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实施的专项扶贫项目,必须采取签订脱贫到村到户责任书、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2、明确专项扶贫项目选择确定方式。除国家有明确规定需要省级组织实施的竞争性项目外,其他专项扶贫项目,均由县级自主选择确定。
  3、严格执行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程序。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县审批、市备案、省备查”的管理程序。鼓励各县(市、区)进行“村级决策实施、乡镇统筹审批、县级监管备案”试点探索。专项扶贫项目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监管程序报审。专项扶贫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根据扶贫规划、年度计划,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4、科学实施专项扶贫项目。专项扶贫项目设计、选择、立项、实施必须按照“参与式”扶贫要求,充分征求精准识别对象意见,充分尊重精准识别对象意愿,充分发动精准识别对象自主选择、自主申报项目,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专项扶贫项目严格做到资金、管理、核算到项目,严格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是要求资金直接到户的项目应通过“一卡(折)通”直补到户。贫困村、贫困户受扶持信息应及时录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平台”。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扶贫项目验收办法,对于到户项目,应由项目户主签字;到村项目竣工验收应明确产权归属。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应在项目实施的行政村所在地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张榜公示。

  三、雨露计划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就是针对贫困家庭新生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助学工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可以申报雨露计划。
  申报时间为:春季学期,3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进行申报,6月底完成审核,7月底前补助到位;秋季学期,9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间进行申报,12月10日之前完成审核,12月底前补助到位。
  申报方式: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职业教育补助一律通过全国雨露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申报。通过手机安装“雨露百事通”app按提示填报提交申请。贫困家庭没有条件通过网络申报的,可向乡镇扶贫部门、电信营业厅网点和驻村帮扶责任人进行咨询,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委托其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并上传有效学籍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

  四、扶贫小额信贷资金
  扶贫小额信贷重点扶持具备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守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购置小型农机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等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防止出现资金使用不合理、贷款发放不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苗头性问题。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10万元以内、三年期以内、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信用贷款,做到应贷尽贷。

  五、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按照25、50、75、100、125平方米等户型进行建设,户型精准对应到人,房子竣工验收后直接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六、危房改造
  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中根据住房危险程度确定。4类重点对象身份识别以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为准。县(市、区)住建局要依据上述部门认定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纳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4类重点对象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实取消资格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教学校。“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一补”资金专项用于按标准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学校是“一补”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要通过有效途径在校园、班级公布“一补”有关工作及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八、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是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高中助学金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

  九、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人社部函〔2013〕55号)规定的农业类所有25个专业。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子女;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4.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5.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4、6、8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符合第5、7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一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期国家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年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含)以上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二学年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现行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在以后年度,如果国家确定的资助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相结合;坚持以保大病为主,兼顾受益面公平;坚持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中小学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十二、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妇联、卫计部门)
  按照《关于2017—2019年湖北省城乡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鄂妇字[2018]47号)规定,鉴于当前宫颈癌、乳腺癌发病年龄呈年轻化趋势,而我省3564岁城乡贫困妇女参检人数逐年减少,其他贫困妇女参检意愿日渐强烈,各地可结合实际,将2017-2019年湖北省城乡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省级项目检查对象由35-64岁扩大到已婚适龄妇女,由城乡贫困妇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适当扩大到家庭困难妇女群体。
  检查执行机构由初筛机构、接诊机构、检测机构三部分组成。初筛机构:随州市妇幼保健院(曾都区定点医疗机构)、随县妇幼保健院(随县定点医疗机构)、广水市妇幼保健院(广水市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机构:随州市妇幼保健院、随县妇幼保健院、广水市妇幼保健院;检测机构:武汉孙小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市妇联负责对本地区“两癌”检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定期对本地区检查人数、患病人数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核定后进行汇总,按季度上报省妇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执行、质量控制等,并按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当地人员检查信息,报省卫生计生委。

  十三、生态公益林补偿
  生态公益林通常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含省、市、县等)。目前,我市只有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

  十四、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五、特困人员供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确定、公布,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特困供养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划拨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入住建房或者维修改造经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者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事宜。

  十六、医疗救助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补贴;2.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3.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扶贫领域专项举报电话:96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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