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9号)精神,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落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通知》(随医保发[2019]17号),针对部分“两病”患者的门诊用药需求,出台了更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保障对象
已经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这个政策是一个对特定人群、特定的支付项目的保障政策。这里不包括职工医保人群,因为职工医保人群采取的是统账结合模式,门诊用药基本可以通过个人账户解决,是有制度安排的。
二是明确用药范围
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明确了“四个优先”,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这“四个优先”体现了临床的必要性,保证了药品的质量以及合理的价格。
三是明确保障水平
1.已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未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2.“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高血压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元、糖尿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50元、同时符合高血压和糖尿病标准的每年最高支付限额400元,最高支付限额包含门诊统筹年支付指标。
3.已享受“两病”门诊用药的参保居民,鉴定达到特殊慢性病中高血压、糖尿病标准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两病”门诊用药医保待遇自动取消。住院期间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医保待遇。
四是规范服务管理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乡镇医保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理审核《随州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申请表》,将符合条件的患者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发放《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证》,患者次月即可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参保患者自愿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处方可长期使用,用药剂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购药费用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