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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随州日报通讯员曾检宣
  “刘女士,你的伤势恢复如何了,你是否考虑清楚,放弃做伤情鉴定?”“是的,我已经好的差不多了,现在在上班了,我和家人商量不做鉴定了。刘同志,太感谢你了,你们这么忙,还几次打电话关心我这个小老百姓。”
  上述对话来自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超与案件被害人之间。
  2019年底的一天,沈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随城交通大道某路段将同向骑自行车的刘女士撞倒,造成刘女士受伤。经鉴定,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负全部责任。次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某赔偿刘女士5万余元。
  案件基本“尘埃落定”。但办理该案的刘超认为,被害人权利保障无小事。刘女士当时受伤较重,后续治疗费用是否足额?会不会留下残疾?若留下残疾进而影响劳动能力等等,若不及时告知其依法享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进行鉴定的权利,刘女士今后相关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办理该案时正值疫情发生,刘超还在社区值守,他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刘女士及其亲属,详细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