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非法采砂典型案例(五)
案例五:曾某亮非法采砂案曾某亮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涉嫌河道非法采砂。(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8日,曾都区水政监察大队接到随州高新区水政监察大队移交的漂水河万店镇石桥村段采砂案。经调查:曾某亮于2019年6月27日未经许可擅自在漂水河万店镇石桥村段河道内采砂,所采河砂运往新316国道漂水大桥旁玉龙公司供水管网施工场地。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对采砂现场的挖机及运输车辆进行了扣押,并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曾某亮作出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款的规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车辆鄂SE0019、鄂SE0161、鄂S22571、鄂S20868移交至区交通局,区交通局对运输车辆的车主张某军、王某然、胡某云、王某分别作出没收非法装运的河道砂石,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跨行政区域联合办案,当前市、县两级分别成立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合执法专班,健全了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对于明知雇主是非法采砂,而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协助雇主进行非法运输的,也依法受到处罚。
2019年6月28日,曾都区水政监察大队接到随州高新区水政监察大队移交的漂水河万店镇石桥村段采砂案。经调查:曾某亮于2019年6月27日未经许可擅自在漂水河万店镇石桥村段河道内采砂,所采河砂运往新316国道漂水大桥旁玉龙公司供水管网施工场地。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对采砂现场的挖机及运输车辆进行了扣押,并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曾某亮作出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款的规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车辆鄂SE0019、鄂SE0161、鄂S22571、鄂S20868移交至区交通局,区交通局对运输车辆的车主张某军、王某然、胡某云、王某分别作出没收非法装运的河道砂石,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跨行政区域联合办案,当前市、县两级分别成立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合执法专班,健全了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对于明知雇主是非法采砂,而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协助雇主进行非法运输的,也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