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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非法采砂典型案例(八)
  案例八:程某、曹某喜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案程某、曹某喜,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涉嫌非法采砂。(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1日18时30分左右,随县殷店镇治砂专班开展河道巡查时,发现殷店镇胜利村三组段河道内有一台小铲车和一辆东风劲诺农用翻斗车正在擅自从事采砂活动。治砂专班随即将采砂的铲车扣押至殷店交警中队,运砂车辆扣押至殷店派出所,并将案件移交至随县水政监察大队。经调查:程某、曹某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且在2019年7月21日主汛期禁采间,擅自在随县殷店
  镇胜利村三组河道从事河道采砂,
  用于房屋建设。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程某、曹某喜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我市市、县两级分别成立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压实了镇、村的属地责任,各地的河道采砂巡查检查趋于常态化,对于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通常由第一发现问题或线索的部门实施证据保全、询问、现场勘查等措施,后根据权限及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此案发生在我市河道采砂主汛期禁采期间,适当加重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未经许可和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的必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