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1303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刚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