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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洪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光军申请执行你(2019)鄂1303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03执122号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