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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30日
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征税款的公告
  为了方便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曾都区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都区分公司协商决定,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确定由中国邮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都区分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代征相应税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前往中国邮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都区分公司各网点即可开具。
  一、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
  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
  (二)医疗器械、药品、卷烟生产经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需要国家许可的经营收入;
  (三)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收入;
  (四)单笔经营收入超过5万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
  (五)代开申请人户籍(机构)所在地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发生地均不在随州市范围的。
  二、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费服务网点为(见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曾都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