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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8日
信息
  遗失声明
  遗失鄂S7129(挂)道路运输证,证号:421302200908,声明作废。
  遗失鄂S39555道路运输证,证号:421302201686,声明作废。
  王志银(429001198705198694)遗失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的《湖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一份,原发票号码:0380412664,金额:1909.00元,结算日期:2021年7月10日,特此声明遗失。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决定对城区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经许可但设置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市容等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关于依法拆除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告
  随州市中心城区曾都区管辖区范围。
  二、拆除类型
  (一)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设置的;
  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二)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一店多招”或在非商业区域设置的;
  2、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美观、功能不全、不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
  3、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
  4、在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
  5、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广告材料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三、拆除方法和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本公告公布拆除范围和拆除类型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四、举报热线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举报热线:0722-3233330)。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