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伪造银行存单糊弄家人,违法!
随州日报讯(李鑫鑫、严予廷)“我只是不想天天被家人催促着还钱,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希望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廖某在听证会上真诚地忏悔。日前,曾都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
2022年6月,公安机关接到银行工作人员报案,称徐某拿着一张面额7万元的假存单前来咨询,可能涉嫌犯罪。
原来,嫌疑人廖某于2020年6月向外公借了8万元,于2021年7月向母亲徐某借了7万元,共计15万元。因未及时偿还,母亲徐某多次向其催要。
“她只要一有机会就让我还钱,我被催怕了,便在网上弄了个假存单,想着先拖延一阵子,等我老板把欠我的7万元还了,再还给我母亲。”面对母亲的不断催要,廖某在网络上花880元购买了一张面额为7万元的假银行存单。因母亲暂未催其还钱,便将存单放在家中,也未使用。
徐某打扫卫生时在廖某房间发现了存单,认为儿子有钱却不还。“当时看到存单觉得很生气,就拿着存单去银行查询,没想到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7万元的存单是假的!”
案发后,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廖某供认不讳,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认为,廖某伪造银行存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伪造银行存单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但办案不能机械化、简单化,诉与不诉,并不是简单的事实证据问题,需要综合考量,立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廖某购买假存单后并未使用,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其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后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经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廖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有人认为伪造存单欺骗家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