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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4日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3)曾破字第24-13号
  2003年5月15日,本院受理随州市铝合金制品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随州市铝合金制品厂破产财产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无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管理人于2023年11月28日提请终结随州市铝合金制品厂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随州市铝合金制品厂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