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随税稽强催〔2024〕1号
随州市中元织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13007570079174)
本机关于2023年9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随税稽罚〔202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随税稽处〔202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决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在法定期内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税稽罚〔202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随税稽处〔2023〕8号)确定的税费196594.02元、罚款9000.00元、滞纳金(已形成的滞纳金:384171.12元;未形成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方中斌
联系电话:07223821366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波,方中斌(鄂税稽4213210003;鄂税稽4213190008)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11日
随州市中元织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13007570079174)
本机关于2023年9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随税稽罚〔202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随税稽处〔202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决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在法定期内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税稽罚〔202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随税稽处〔2023〕8号)确定的税费196594.02元、罚款9000.00元、滞纳金(已形成的滞纳金:384171.12元;未形成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方中斌
联系电话:07223821366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波,方中斌(鄂税稽4213210003;鄂税稽4213190008)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