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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非法买卖枪支 交易双方同获刑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周雨欣)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控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由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
  2023年5月21日,杨某某想购买一把枪支用于打猎,便通过朱某某的介绍找到了卖方李某甲,从李某甲处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但因该射钉枪无法满足其打猎需求,杨某某便想要退还该把射钉枪,朱某某遂提出再帮他购买其他枪支。杨某某表示同意后,朱某某随即找到另一个卖家李某乙商量购枪事宜。经朱某某协调,两人达成合意,即杨某某以1800元及从李某甲处购买的射钉枪对换李某乙的一把改装枪。
  两日后,李某乙驾车带着杨某某、朱某某来到一松树林里试枪,试枪结束后,杨某某同意交易。三人随即驾车来到杨某某家中,由李某乙将装有改装枪的渔具包交给了杨某某,而杨某某则将从李某甲处购买的射钉枪及1800元交给了李某乙。
  同年9月15日,随县公安局民警在对李某甲涉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本案线索。经调查,民警在杨某某家中搜查出一把疑似枪支,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枪支”。
  经审查,随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朱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侵犯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办案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均具备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一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分别依法判处上述刑罚,并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乙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的枪支予以销毁。
  在此,检察官提醒,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均会触犯刑法,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得不偿失,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对枪支管理的认识,从自身做起,不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共同维护国家安宁、社会稳定和人民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