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摘录)
一、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当地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二)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
(三)切实保障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各地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四)妥善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各地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妥善安置。
(五)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救助力度。各地应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到村到户到人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有效救助。强力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落实,确保“两项补贴”资金精准发放到残疾人对象手中。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托养服务水平。
二、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
(六)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各地要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实现梯次减负。
(七)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各地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给予资助,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
(八)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九)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各地要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举措和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实施。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助残项目、创办助残服务机构、提供助残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结合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残疾人慈善救助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针对困难残疾人开展慈善救助。
(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了解残疾人状况、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有关助残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引导和支持广大残疾人自觉学习文化技能,不断增强发展能力。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当地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二)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
(三)切实保障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各地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四)妥善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各地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妥善安置。
(五)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救助力度。各地应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到村到户到人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有效救助。强力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落实,确保“两项补贴”资金精准发放到残疾人对象手中。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托养服务水平。
二、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
(六)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各地要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实现梯次减负。
(七)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各地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给予资助,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
(八)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九)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各地要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举措和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实施。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助残项目、创办助残服务机构、提供助残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结合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残疾人慈善救助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针对困难残疾人开展慈善救助。
(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了解残疾人状况、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有关助残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引导和支持广大残疾人自觉学习文化技能,不断增强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