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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 商务楼宇通信建设行为管理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3〕59号)和省通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鄂通信联发〔2023〕6号)文件精神,助力数字随州、文明随州建设,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创新创业,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等,随州市将自2024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现将总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不得违规建设。房屋建设方与电信业务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界面划分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房屋建设方之外的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
  二、未按标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接入公共电信网。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的通信配套设施未经随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通管办)参与并监督竣工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接入公共电信网。
  三、严格执行备案工作。房屋建设方应在通信工程开工前的7日向市通管办办理质量督察申报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到随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随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及时发布备案信息。
  四、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相关各方不得利用电信设施建设和电信业务运营收取进场费、协调费、配合费、业务分成费等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任何排他性质的公共电信服务协议。严肃查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五、不得阻止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不得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约束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接入和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内通信管道、管线、机房等设施的行为。
  六、严格落实共建共享程序。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新建住宅区、商务楼宇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站、光缆线路等通信设施时,应统一协调、统一进场,文明施工,严格落实共建共享程序,不得擅自建设有关通信设施。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随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