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随州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 李卫星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成果。
一、充分认识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统计法》的修改,就是在新时代统计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统计法治,进而为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统计法》修改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统计数据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关乎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1983年,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统计法》,作为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统计法》后经1996年5月修正,2009年6月修订,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修改统计法,推动统计监督有效发挥、强化对统计公权力的监督、加大统计造假责任追究力度。
(二)《统计法》修改是推进全面深化统计领域改革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题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为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指明了方向。全会明确了多项统计改革任务,涉及统计标准、统计指标、制度方法、统计基层基础和国民经济核算等方方面面。统计领域改革的关键时期,统计法及时修改,对防惩统计造假、完善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等方面进行修正,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做法及时固定为法律规定,力求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而为统计领域改革奠定制度基础。
二、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改《统计法》保持了原有统计法律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在加强统计监督、防治统计造假、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共享等多个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根本保证。做好新时代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此次修改统计法,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直接写入总则,对于新时代新征程更好做好统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二)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新修改《统计法》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监督,是此次《统计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十分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促进统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信息支撑。修改统计法,体现新发展理念,围绕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制度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四)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这些修改,为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
三、以法治思维推动统计调查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尊法崇法,心怀敬畏强化法治自觉。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要将学习新修改《统计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始终心怀敬畏,不断夯实法治思想根基,筑牢防治统计造假思想防线。要强化风险意识,以居安思危的政治警觉、勇毅前行的奋进姿态、默默无闻的实干担当,坚决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二)学法守法,自觉捍卫统计法治尊严。一是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把学法守法作为终身必修课,增强“领头雁”依法治统真本领,坚持用法治方式领导、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报告的职权。二是建设一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的统计调查队伍。统计调查人员要当好依法统计“先行者”,把好统计调查第一道关口,推动统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做统计法治的坚定执行者。
(三)普法用法,持续优化统计调查环境。一是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利用好政务新媒体等新手段结合统计开放日、“12·8”《统计法》颁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让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深入人心。二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法工作队伍,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保驾护航。